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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韩某某,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