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庆安惠通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宾馆与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动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安惠通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宾馆,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安惠通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宾馆。法定代表人郭晶宇。委托代理人郭永田。委托代理人齐明甲。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忠。委托代理人朱朝阳。委托代理人吕录。上诉人庆安惠通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宾馆、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动服务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绥化车务段铁力劳动服务公司向本院出示黑龙江省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标明庆安惠通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宾馆已于2012年3月15日变更为庆安惠通铁路物资经销公司商务会馆,法人郭永田,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原审原告以庆安惠通物资经销公司铁路宾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主体有误,故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