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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朱爱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397号原告朱爱民,职业不详。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138号。负责人潘劲松,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民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朱爱民负担。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