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维民与被告李志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民,李志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陈维民,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民诉被告李志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公告送达,但原告未在公告费的缴纳期限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维民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