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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维民与被告李志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民,李志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陈维民,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民诉被告李志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公告送达,但原告未在公告费的缴纳期限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维民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