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阳阳、赵立伍、李树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阳阳,赵立伍,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阳阳,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立伍,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阳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阳阳、赵立伍、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系张某某(已判刑)雇佣的司机。因王某某在替张某某卖废铁时私自拿了卖铁款引起张某某不满。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阳阳同张某某等人到凌源市仪表厂小区外,将王某某及其女朋友祃某某带到八间房张某某铁厂内,被告人许阳阳、陈某某将祃某某带到一屋内看守。张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另一房间内对其实施殴打,后张某某指使被告人许阳阳将王某某捆绑在暖气片上,至当日9时许,王某某乘张某某不备逃离现场。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被他人致右手4.0cm疤痕,评定为轻微伤;左手食指侧指间关节增粗,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许阳阳驾驶遮挡号牌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乘车人任某某、梁某某),在凌源市306国道150公里处,将骆某某驾驶的蒙******号大货车逼停,后被告人许阳阳下车对骆某某说:“拿钱,给拿200元钱,没钱花了,快点”,骆某某被迫交给被告人许阳阳200元人民币后被放行。被告人许阳阳继续驾车于当日1时许行驶至凌源市乌兰白镇至四官营子镇高家梁路段时,用自己驾驶的车将张某某(同车驾驶人陈某某)及赵某(同车驾驶人常某某)驾驶的辽*****挂、辽******号大货车逼停,后被告人许阳阳下车用同样的方法向两台大货车司机要钱,赵某、张某某被迫交给被告人许阳阳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许阳阳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许阳阳同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提议欲抢劫大货车司机,后被告人赵立伍向朋友借得蒙DA16**号的绿色两厢夏利车一台准备抢劫用。次日1时许,被告人许阳阳驾驶事先准备的夏利车,载着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到凌源市乌兰白镇至四官营子镇高家梁处,见陈某某驾驶蒙D573**号大货车后,被告人许阳阳驾车将大货车逼停,后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到大货车前,被告人赵立伍拍打车门向司机要钱,陈某某被迫将100元交给被告人赵立伍后被放行。后被告人许阳阳驾车载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欲返回凌源,行驶至凌源市花卉市场前路段时,被告人许阳阳见辽PD08**号大货车停在路边,遂将自己驾驶的车停靠在该辆大货车旁,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到大货车前,被告人赵立伍将正在睡觉的大货车司机单某某、贾某某叫醒并向其要钱,后大货车司机被迫将2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赵立伍。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晚,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阳阳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立伍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许阳阳、赵立伍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李某某起次要作用,且被告人许阳阳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阳阳数罪并罚判处十三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赵立伍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许阳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立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系张某某(已判刑)雇佣的司机。因王某某在替张某某卖废铁时私自拿了卖铁款引起张某某不满。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阳阳同张某某等人到凌源市仪表厂小区外,将王某某及其女朋友祃某某带到八间房张某某铁厂内,被告人许阳阳、陈某某将祃某某带到一屋内看守。张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另一房间内对其实施殴打,后张某某指使被告人许阳阳将王某某捆绑在暖气片上,至当日9时许,王某某乘张某某不备逃离现场。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被他人致右手4.0cm疤痕,评定为轻微伤;左手食指侧指间关节增粗,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许阳阳驾驶遮挡号牌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乘车人任某某、梁某某)回凌源市四合当镇,在车上许阳阳说向大货车司机借点油钱。在凌源市306国道150公里处,许阳阳用轿车将骆某某驾驶的蒙D526**号大货车逼停后,被告人许阳阳下车对骆某某说:给拿200元钱,没钱花了,快点,骆某某被迫交给被告人许阳阳人民币200元,后被放行。被告人许阳阳继续驾车于当日1时许行驶至凌源市乌兰白镇至四官营子镇高家梁路段时,用自己驾驶的轿车将张某某(同车驾驶人陈某某)及赵某(同车驾驶人常某某)驾驶的辽PE6**挂、辽PE73**号大货车逼停,被告人许阳阳下车以没钱加油为由向两台大货车的司机要钱,赵某、张某某被迫交给被告人许阳阳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许阳阳驾车离开现场。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许阳阳、赵立伍、李某某在旅馆时,被告人赵立伍提议向大货车司机要钱,后被告人赵立伍向朋友借得蒙DA16**号的绿色两厢夏利车一台。次日1时许,被告人许阳阳驾驶事先准备的夏利车,载着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到凌源市乌兰白镇至四官营子镇高家梁处,看见陈某某驾驶蒙D573**号大货车后,被告人许阳阳驾车将大货车逼停,被告人赵立伍下车到大货车前,拍打车门向司机要钱,被告人李某某亦下车站在路旁,陈某某被迫将100元交给被告人赵立伍后被放行。后被告人许阳阳驾车载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返回凌源途中,行驶至凌源市花卉市场前路段时,被告人许阳阳见辽PD08**号大货车停在路边,遂将自己驾驶的车停靠在该辆大货车旁,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下车,被告人赵立伍将正在睡觉的大货车司机单某某、贾某某叫醒并向其要钱,后大货车司机被迫将2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赵立伍。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许阳阳单独抢劫二次,非法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与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共同抢劫二次,非法获得人民币300元。2014年6月22日晚,三被告人在宾馆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骆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晚上12点多钟,我行驶到凌源市306国道150公里时,从后面过来一台黑色的轿车,直接别到我车的前面,我又往前开了30米就把车停下了,就看见伊兰特驾车后座靠左侧下来一个男子,走到我的车旁边,跟我说,拿钱,给我200元钱,没有钱花了。我当时挺害怕的,怕他们打我,我就拿出200元钱递给那个男子了。他就回伊兰特轿车上跑了。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6日晚上,我和司机常某某开车到凌源市乌兰白镇哈叭气大桥往前的拐弯处,我车前面还有一辆大货车,从后面上来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车牌号被一块白色布掩着,这辆车在我车前面的那辆大货车车前停住,把大货车截停了,从轿车副驾驶座下来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跟前辆货车司机说啥了,我不知道。前车的司机领着这个男的走到我车这,我问前车司机是干啥的,司机说截车要钱的,又问我给不给,我说那就给吧,我只有一百五十元钱,我拿出一百五十元钱给前司机,前车司机也掏出一百五十元钱,总共三百元钱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拿钱后上轿车就走了。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半夜12点左右,我驾驶辽******重型半挂车,我和赵某我们两个车沿着306国道从凌源往秦皇岛走,大约15日凌晨左右我们走到哈叭气拐弯刚要上坡的地方,从后面上来一台黑色现代轿车,牌子蒙着,上面印着VIP白色的那种,这台车走到我们前面就停到我们车前面,我们停车后,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我就问那个人什么事情,那个人就说,没钱加油了,要点加油钱,我问要多少钱。那人说我们两个车要800元,我说没有那些钱,就100多,我就和后面车商量,我们就给他300元钱。这时,又来了一台拉铁粉的大车,那人截这台车,那台车没停,这人就骂,随后上车,挺快的就别那台车,把那台车别停了。我们也没看,直接就走了。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开车过来乌兰白镇5、6公里,在接近一个岭头的时候,我看见一辆两厢车在道路的右侧停着,车外面站着两个人,我就打方向从里道走,我的车往道左侧拐,那辆车也往左侧开,正好挡住车道,我只能停车,那辆车外面站着的那两个人朝我车跑过来,一个男子用手拍我的车门,大声对我说给我拿200块钱,我对他说,我车上的钱也不够用,那男子说你痛快的,我不想给他钱,我们车上另外的一名司机就说,把钱给他吧,别多说了,我开车窗给了那个男的一百元钱,那名男子接过钱,和另外一名男子上车就朝凌源市里方向开车走了。我们走后我就报警了。我当时一看就知道是拦路抢劫的,我们确实害怕。如果不给钱,怕砸车,挨打,也不知道他们车里是不是有凶器。5、被害人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的大货车在花卉市场门前的路边停着,一辆绿色的两厢夏利车从我的车后开了过来,停在了我的驾驶室旁,我和贾某某正在车里的卧铺睡觉呢,我听见有人敲门,我问他干什么,这个人就问我,你拉的什么,我说拉的铁,车下还站着一个人,敲门的这个还说,那给拿200元钱。我说拿的什么钱,他说,别墨迹,让你拿你就拿来。这时,开着两厢夏利车的司机就骂我,说不拿钱就打他,把车给砸了,给他弄下来。敲我车门的那人说,行了,别骂了,他掏钱呢。我就从兜里拿出二百元钱给了敲我车门的那人了。拿到钱后,他们上车就开车向凌源的方向跑了。我一看就是拦路抢劫的,我怕不给钱的话就真的把我的车给砸了,我心里害怕,没办法就把钱给他们了。6、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我和单某某把辽******大货车停在凌源市的花卉市场门前的路边,正在车里睡觉,当时我听到有人敲门,单某某问他干什么,这人就问,你车里拉的什么,单某某就说拉的废铁,当时是我看到车头左侧站着一个人,车旁停着一辆两厢夏利车,驾驶室还有一个人,这时,敲车门的这人还说,那给拿200元钱,单某某说:拿的什么钱,他说,别墨迹,让你拿钱就拿钱,我听到两厢夏利车的司机就骂我们。单某某说,你干啥骂人呀,两厢的夏利车司机说,不骂人,你能给钱吗,这时,敲车门的那人说,行了,别骂了,他掏钱呢。单某某就从兜里拿出二百元钱就给敲车门的那个人了。拿到钱后,他们上车就跑向凌源的方向了。7、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开一个大货车的,我驾车在凌源市306国道拐弯处的刚上坡的位置,一辆小车从后面追过来把我车别停了,小车下来一个人,这小子下车后就走到离我车有3米远的地方,我问他,啥意思,他说车没钱加油,要点加油钱,我说没有那些钱,就一百多,这小子又问我,那边那车是一起的吗,我说是一起的,我说,那我找后面的车问问,后找到赵某车上,在车上和赵某说,赵某问我这小子干什么的,我说这是要钱的,意思就是拦路抢劫的,给不给。赵某说那就给吧,后来赵某给我拿上150元钱,我从我这里又拿上150元钱,我把这3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下车给的要钱的这个小子,这个小子接完钱后还没等走呢,从后面又来了一辆大货车好像是辽NA牌子拉铁粉的车,这小子指着这车意思让他停车,拉铁粉的这个车没有停,这小子见车没有停,就开车去追拉铁粉的车,这小子坐的是黑色轿车,后来我们开车就走了。8、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实:我开的车是辽******,挂车的车牌是辽*****挂。我和赵某我俩都开着车。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前面还有一台大车,是一个车主的,车里是陈某某和张某某,当车开到凌源市乌兰白乡上坡拐弯处时从左侧开过一台黑色现代车,车牌子用个迷彩布蒙着,这车就将前面的大货车给别停住了,我一看就是有事了,遇到拦路抢劫的,我也将大货车给停住了,我就看见陈某某和前面轿车的那个小子一起朝我的车走过来,就问怎么了,陈某某说这车没有加油钱,给咱们要点钱,我想这肯定遇上拦路抢劫的了,我这当时心里也害怕,心想快把钱给他,别出别的事,我说我这也没多少钱,就150元钱,陈某某说他那有250元钱,这时,下车抢钱的那小子说,就给350元,陈某某说我这车胎也没气了还得加水,300吧。赵某就将150元钱给陈某某,就在陈某某将钱给抢钱那个小子时,从我们的车后又上了一台大货车,这小子就用手指着那辆大货车,示意让他停车,但是那辆大货车没有停车,这小子接过陈某某给的300元钱就走了,他没有拿工具,当时这辆黑色现代轿车把前面的大货车给别停住了,我就知道这是遇到拦路抢劫的,而且我不知道那车里有几个人,也不知道车里有没有工具,要是他们把我打一顿,把车给砸了,这大半夜的犯不上。9、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陈某某和我在一个大货车上,2014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陈某某开车,开到乌兰白的岭头外,我们看到车外面有人吵吵,大货车也停下来,车下面站着两个人,在大货车的前面停着一辆绿色两厢夏利车。当时夏利车的司机在车上没下来,两个下车的人对陈某某说,要200元钱,要点烟钱,陈某某说这一路都罚没了,没钱了。这两个人态度蛮横,喊:快点,你给不给,当时我心里老害怕了,我知道是劫道的,对陈某某说,你快给他得了,陈某某又等了一会我就听见车底下的两个人直喊快点。陈某某给他们一百元钱,这几个小子上车后,就坐车往凌源的方向走了。这两个要钱的人手里没有拿着工具。10、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中旬一天,张某某让我卖铁我和胜利拿了一些卖铁钱。过7、8天的一天后半夜,张某某带许阳阳、陈某某把我带到张某某的铁厂,问我拿卖铁钱的事,我承认了,张某某用钳子夹我手指,用钉子扎我胳膊、后背,用锯子锯我脑袋,折磨我两个小时,张某某累了就让许阳阳把我绑在暖气上,许阳阳就把我绑上了,后来我乘机解开绳子逃跑了。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有一台绿色两厢夏利车,2014年6月22日大概凌晨12时10分左右,我朋友赵立伍给我打电话跟我借车,说想借车跑会活,我说行,他就开车走了。凌晨1点多我在北街圣光歌厅门口道边上看见我车了,当时一个叫阳阳的开着我车,车后座还坐着一个叫大波的,副驾驶上坐的是赵立伍,当时我把车要回来后,他们仨打辆出租车走了,我就开车回家了。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有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2014年6月15日这辆车在任某某那里。2014年6月20日任某某中午把车还给我,2014年6月22日上午,把这辆车又借走了。现在我的车车牌号用东西遮挡了,前面的车牌子是用银灰色的布遮挡的,布上面印着VIP三个字母,我想应该是任某某给遮挡的。1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份左右,一天上午9点多钟,王某某跑到我家里来,当时他只穿了一条秋裤,哆哆嗦嗦的说他让让张某某打的。我当时看他手上,胳膊上大腿上,胯部等位置有扎的眼,密密麻麻的数不过来,手指头都伤了,右手指上的肉都翻出来了,呆了将近一个小时,王某某的媳妇一到我家,他打电话找了一个出租车就把他接走了,他说去他姥姥家。1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以前给我开过车,在卖铁时,王某某拿了卖铁的钱,2014年5月中旬一天3时许,我、许阳阳、陈某某到仪表厂王某某家楼下,许阳阳将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对象洋洋从附近的麻将馆找出来,后我开车载着许阳阳、陈某某、王某某、洋洋到八间房山上我的铁厂,我问王某某是否拿了卖废铁的钱,王某某不承认,我就用钳子钳他手指、用钉子往他身上扎、手锯锯他的头,后来王某某承认拿了卖铁粉的钱,我有点累了,我就叫许阳阳把王某某绑在暖气片上,我让王某某把衣服脱了,许阳阳就把王某某绑在了暖气片上,后王某某解开绳子就逃跑了。15、证人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中旬一天3时许,我和王某某被带到张某某的铁厂,张某某说王某某拿卖废铁的钱了,就折磨王某某,把他打得浑身是伤,张某某说累了让许阳阳将王某某捆到暖气片上,许阳阳就拿绳子把王某某绑在暖气片上了,后来王某某偷偷解开绳子跑了。16、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上10点多许阳阳开着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从凌源东城至乌兰白的方向走,在乌兰白附近的路边上,具体啥地方我记不清楚了,许阳阳把车停下来,也就不到一分钟时间,许阳阳就回到车上,开着车继续往前走,许阳阳在车上说刚才向大货车司机借点钱,说借了200元钱。我这就明白了是许阳阳就抢了大货车司机的钱,许阳阳开车到乌兰白的拐弯处时,许阳阳又把车开到了一辆正在行驶的大货车前方,还朝大货车司机按喇叭示意大货车司机停车,后许阳阳把车停到了正在行驶的货车前4、5米处,这样大货车司机就被逼停下了,许阳阳就开车门下车去朝大货车司机要钱去了,不一会许阳阳就开车直接往四合当方向走了,在车上,许阳阳对我说一共抢了300元钱,到了四合当,许阳阳给了我100元钱,说是还加油站的油钱,我就把钱接过来了。17、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上,许阳阳开着我借的车回四合当,许阳阳说跟大货车司机借点钱,我说犯不上。在凌源房申村附近,许阳阳用车把一辆大货车拦下来,许阳阳下车了,过几分钟回到车上,扔在前风挡玻璃200元钱。过乌兰白二公里,许阳阳又用车拦下来一辆大货车,他下车后过两三分钟回到车上,扔在前风挡玻璃100元钱。许阳阳说的借钱就是抢钱。18、被告人许阳阳供述,被告人许阳阳对其在2014年5月中旬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对其于2014年6月15日夜里两次拦截大货车并向大货车司机要钱及伙同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在6月21日夜里两次向大货车司机要钱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19、被告人赵立伍供述,被告人赵立伍对其于2014年6月21日晚上提出向大货车司机要钱的主意,并借了一辆夏利车用于作案及伙同被告人许阳阳、李某某共同抢劫大货车司机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20、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对其于2014年6月21日晚上参与抢劫大货车司机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21、户籍证明三份,证明三被告人主体身份适格。22、物证照片夏利车照片、现代伊兰特轿车照片,证实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3、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三被告人许阳阳、赵立伍、李某某均指认出抢劫大货车司机钱财的作案现场。2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辨认出许阳阳是2014年6月15日晚上抢他钱的人;陈某某辨认出许阳阳是2014年6月15日晚上抢他钱的人。25、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凌医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483号、第4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被他人打伤,评定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26、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许阳阳、赵立伍、李某某在凌源市南街驿路旅店206房间被抓获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阳阳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在深夜或凌晨在公路上拦截大货车,利用大货车司机的恐惧心理,向大货车司机索要钱财,符合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阳阳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阳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赵立伍、李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许阳阳应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许阳阳、赵立伍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许阳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有如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立伍犯抢劫罪,有如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系从犯,2、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综合评价三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立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洪福审 判 员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尹 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