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爱青申请执行祝健,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丕蓉,李富强,李敏,陈定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单丕蓉,女,住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南街。被执行人李富强,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大安桥村。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大安桥村。被执行人陈定聪,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华径路。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单丕蓉于2015年8月13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系本院辖区,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的银行存款记录,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名下均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名下有无房产,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名下也无房产;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名下有无股权登记,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名下也无股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单丕蓉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富强、李敏、陈定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单丕蓉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