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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铁三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展翔物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铁三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展翔物资有限公司,叶勇,刘霞,舒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航天星都C1B座1512室。法定代表人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铁三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肖贵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展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S1-3号。法定代表人舒银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勇。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舒银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铁三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展翔物资有限公司、叶勇、刘霞、舒银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7,712,022.67元,未含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勇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汉北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