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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明星、张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明星,张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付耀鹏,经理。被告明星,男,1980年1月8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也,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明星、张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2231.50元,由原告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振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