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7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吕正华与郭功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华,郭功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19号原告:吕正华,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郭功林,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林,江苏省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吕正华诉郭功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功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被告郭功林住所地为江苏省东台市。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丹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