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英明、苏仕英等与黄海涛赠与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明,苏仕英,黄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黄英明。申请执行人苏仕英。被执行人黄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英明、苏仕英与被执行人黄海涛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4日、2015年3月23日分别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原南宁路)富丽苑三排21号房屋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英明、苏仕英名下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