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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裁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国贤与牛德成、文月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贤,牛德成,文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裁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贤,男,汉族,1935年3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北大街**号附*号。被执行人:牛德成,男,汉族,1951年8月29日生,住许昌市文博路检察院家属院北院。被执行人:文月琴,女,汉族,1951年9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毓秀路小学北临。张国贤与牛德成、文月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魏半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国贤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德成、文月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牛德成、文月琴的存款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