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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中会与郭武亮、重庆平瑞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重庆平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6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平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双宝路5号3-2(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0号远东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8746196-9。法定代表人罗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重庆平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信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