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江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白常昆诉被告李福华、唐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常昆,李福华,唐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白常昆。委托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福华。被告唐桂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天凤,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方方。委托代理人杨丽,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常昆诉被告李福华、唐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常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常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常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常昆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