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被执行人郭怀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国,郭怀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国。被执行人:郭怀磊。申请执行人朱卫国与被执行人郭怀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郭怀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卫国申请执行标的75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