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申业书与被告申金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业书,申金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73号原告申业书,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申金枚,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业书与被告申金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业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业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业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