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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申业书与被告申金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业书,申金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73号原告申业书,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申金枚,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业书与被告申金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业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业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业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