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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袁某甲、袁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