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谢启会诉况安政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会,况安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23号原告谢启会,女,生于1956年1月21日,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委托代理人康秀洪,男,系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况安政,男,48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流渡镇白花村白平组,务农。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启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启会承担。审判员 谢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