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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鹏与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周鹏。被执行人朱军。保证人朱俊,(系朱军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周鹏与被执行人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鲁民诉前调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朱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朱军、保证人朱俊与申请执行人周鹏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军于2015年5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0000元(已给付);于2015年9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80000元;由保证人朱俊承担保证责任。对剩余的工资款40166元申请执行人周鹏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朱军、保证人朱俊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伟执行员  温灿林执行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