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姬利与刘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