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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姬利与刘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