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2360-9。负责人贺学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号亿家综合办公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8665-2。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鲁。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0026-0。负责人刘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旋,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鲁,被上诉人孝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李元成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