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磊与亓为防、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亓为防,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刘磊。被告亓为防。被告王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亓为防、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