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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磊与亓为防、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亓为防,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刘磊。被告亓为防。被告王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亓为防、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