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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年167号曹慧连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曹××,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陡崖后村。被告: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陡崖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