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年167号曹慧连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曹××,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陡崖后村。被告: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陡崖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