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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克俊诉王国平、韩水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俊,王国平,韩水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三初字第147号原告付克俊,男,汉族。被告王国平,男,汉族。被告韩水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俊诉被告王国平、韩水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克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克俊负担。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