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克俊诉王国平、韩水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俊,王国平,韩水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三初字第147号原告付克俊,男,汉族。被告王国平,男,汉族。被告韩水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俊诉被告王国平、韩水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克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克俊负担。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