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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树灿、黄金月、黄世伟、黄宝怡、黄树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黄树灿,黄金月,黄世伟,黄宝怡,黄树兰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4号19楼。法定代表人:武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灿,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月,又名黄宝恩,女,汉族,住址:香港新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宝怡,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兰,女,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郑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树灿、黄金月、黄世伟、黄宝怡、黄树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茂公司)上诉称:一、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属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范围由广州西站起往西,直到海南。该案发生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广茂线上,应当由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更为合理。上诉人三茂公司认为(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将该案移送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诉人三茂公司提交了“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明肇庆铁路运输法院负责管辖广州西站以西的铁路范围内的刑事、民事案件。被上诉人黄树灿、黄金月、黄世伟、黄宝怡、黄树兰在规定期间内并未提交上诉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树灿、黄金月、黄世伟、黄宝怡、黄树兰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且上诉人三茂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三茂公司提交的“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应当优先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三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三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代理审判员  余 彬代理审判员  张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