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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陕西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地行地热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地行地热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佳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渊,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天地行地热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天地行地热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行地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佳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中有关佳信公司“拒付下欠工程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认定,违背事实和法律。天地行地热公司未履行提交相关报告的先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故无权主张工程款;(二)二审对违约金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佳信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三)质量问题未经核实,一、二审判决支付工程质保金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一、二审判决佳信公司对加深500米部分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天地行地热公司的诉请。被申请人天地行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成井报告的提交是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佳信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而且事实上佳信公司已领取过成井报告;(二)合同关于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二审已做大幅调整,降低了违约金数额;(三)涉案地热井自双方验收之日起一年的质保期内,佳信公司一直正常使用,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且合同未约定其公司应在质保期满后给予特别的检测;(四)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签字的验收单,佳信公司应对加深的500米结算工程款。综上,佳信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天地行地热公司依照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地热井施工,并于2012年1月15日经佳信公司验收后予以交付,天地行公司已履行了其合同主义务,其有权要求佳信公司支付工程款,一、二审对其该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佳信公司以天地行地热公司未提交成井报告为由拒付工程款,因提交成井报告是双方施工合同中的从义务,不能成为佳信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佳信公司已接收涉案地热井并长期使用受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应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施工合同中地热井技术要求井深为2500米,同时约定“如变更井深,工程款按实际井深结算”。涉案地热井实际施工井深3000.12米,双方在现场验收意见上均已签字盖章确认,故原判根据天地行地热公司的主张,按照实际井深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佳信公司称天地行地热公司擅自增加井深,认为原判支持加深500米的工程款没有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施工合同还约定:余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现场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涉案地热井自双方验收之日起一年的质保期内,佳信公司一直正常使用,其未曾向天地行地热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故佳信公司应在质保期满后将剩余3%的工程款予以支付。佳信公司申请再审要求天地行地热公司在质保期满后先行对地热井进行质量检测,以此确定是否支付下余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双方合同约定:竣工以现场验收为准,佳信公司在七日内扣除3%质保金外将全部工程款付清,每延长一天按所欠款数0.5%给付滞纳金。二审根据佳信公司部分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时间,分段计算迟延付款金额和时间,符合上述约定。二审同时将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降低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付利息,亦无不当。佳信公司认为二审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无事实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佳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佳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