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辉与江辉、王严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辉,王严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香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高行。被告:江辉。被告:王严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辉、王严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辉、王严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辉、王严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辉、王严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