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况武华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况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况武华,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刘龙与被上诉人况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长法民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刘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龙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刘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