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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林朝与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朝,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蒋林朝。委托代理人:崔福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114号景天楼1-5-2室。法定代表人:胡先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林朝与被告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蒋林朝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林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林朝撤回对被告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莉萍审 判 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