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玄辉与吴江鼎城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玄辉,吴江鼎城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张玄辉。被告吴江鼎城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俊。原告张玄辉诉被告吴江鼎城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鼎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娴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玄辉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后因家中有事,于2014年4月底离职。离职时,原告部分工资未结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5月20日付清。但之后,被告未支付上述欠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7000元。被告鼎城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鼎城公司向张玄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款张玄辉8000元整,5月20日付掉1000元整,余款7000元整,余下款项6月15日付清”。当日,鼎城公司支付张玄辉1000元,余款则未予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玄辉提交的欠条原件足以证明被告鼎城公司尚欠原告张玄辉人民币7000元。被告鼎城公司未在承诺的履行期限支付所欠款项,显属违约,原告张玄辉要求被告鼎城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吴江鼎城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玄辉支付人民币7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0元,由被告吴江鼎城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张玄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