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督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吉林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吉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慈民督字第290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曾吉林,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桑植县检查院工作人员。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所立的借据复印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曾吉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16元。被申请人曾吉林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彭光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