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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红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建队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杨建队,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1-9。法定代表人;楼永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121号3栋1层店面(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71654839-7。负责人:苏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队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队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人民陪审员  李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