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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肖向东与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肖向东。被执行人张庆华。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审结。该案(2014)乐唐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83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唐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