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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永菊与侯化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菊,侯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丁永菊。被执行人:侯化雨。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永菊与被执行人侯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化雨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永泰花苑22号楼10层东户住房一套,查封期限(2015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