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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良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倪天富,深圳市盐田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岑钟强,深圳市盐田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郭良新。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深盐卫医技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郭良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郭良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深盐卫医技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申请人郭良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文智代理审判员  刘吉明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