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栖民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茂臣与王国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茂臣,王国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165号原告朱茂臣,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茂臣诉被告王国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茂臣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茂臣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茂臣撤回对被告王国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茂臣承担。审判员 韩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