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侯新、方冬飞与被告陈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候新,方冬飞,陈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方候新,男。被告方冬飞,男。被告陈三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侯新、方冬飞与被告陈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侯新、方冬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侯新、方冬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侯新、方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全额退还原告方候新、方冬飞。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