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侯新、方冬飞与被告陈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候新,方冬飞,陈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方候新,男。被告方冬飞,男。被告陈三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侯新、方冬飞与被告陈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侯新、方冬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侯新、方冬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侯新、方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全额退还原告方候新、方冬飞。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