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97号原告: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中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淮北市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