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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鹏与何家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何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何家强。本院在执行胡鹏申请与何家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4459.48元,承担诉讼费9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何家强赔偿胡鹏15000元,余款胡鹏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