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书敏、王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17号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荣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书敏,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志平,男,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书敏、王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