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琪、杨贞贵与杨贞贵、杭州市江干区新威玻璃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杨贞贵,杭州市江干区新威玻璃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琪。被告:杨贞贵。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新威玻璃店,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艮山东路297-2号。负责人:王贺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杨贞贵、杭州市江干区新威玻璃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