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任某,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李某,现住香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宝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