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卜爱民与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爱民,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卜爱民,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顺荣,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内。法定代表人: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卜爱民诉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亚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爱民的委托代理人王顺荣、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爱民诉称:原告与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位于黄山市徽州文化园华商山庄溪顶华庭02幢101室及04幢302室的房产,委托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酒店模式进行租赁经营管理,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委托期限内每年租金不低于14400元,支付时间为每次年元月的前十个工作日,逾期支付超过1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保底14400元/年给予原告最低回报,则由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同等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并在本委托经营合同上签章。原告将房产租给被告经营后,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仍无果。2012年7月及2012年8月二被告向业主出具租金支付计划及支付租金的承诺函,但二被告此后并未履行。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2008年起至2014年度的租金187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769元(年利率按6%计,计算止2014年12月31日止,最终利息金额以实际支付款日为准);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二被告给付租金及利息的主张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被告核算,被告未付原告的租金应为159170.35元,另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有误,且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也无法支付利息;2、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承诺函中没有第二被告构成连带保证的约定,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给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并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认证。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4日、200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黄山东方文化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各1份,原告将其拥有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徽州文化园-华商山庄“溪顶华庭”02幢101室房产(含室内设施价值180000元)及04幢302室房产(含室内设施价值180000元),委托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酒店模式进行租赁经营管理,委托期限10年,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委托经营合同》中双方就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方式、甲方使用酒店产权房的优惠政策、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与生效、其他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委托经营合同》其中第六条利润分配及方式2、“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对产权人的最低年租金不低于总房款的8%即14400元/年,……(相关税费自理)。”及3、“……,租金和分红发放时间为次年元月的前十个工作日。”,第八条违约责任4、“乙方如逾期支付甲方收益,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超过15日,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第九条合同成立与生效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2、“本合同于甲方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完成且取得合同项下房屋产权时生效。”,第十条其他事项1、“由乙方约请,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本合同上签章,如乙方不能按保底14400元/年给予甲方最低回报,届时将由担保人在同等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合同由原告及二被告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履行后,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等业主的租金,虽然2012年7月19日、2012年8月22日,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单独或与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业主出具信函就所欠业主房屋租金做出支付计划,但仍未能按约履行,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如上诉请。庭审中,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拖欠原告租金的事实无异议,但具体拖欠租金的数额,认为扣除其应代扣代缴的租金税费后,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应为159170.35元,原告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诺函》、《关于酒店委托经营期间支付业主房租的承诺函》、二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租金付款明细(附支付凭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诉讼中,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租金159170.35元,不持异议,原告亦表示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59170.3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依据年利率6%,按照每年度应付租金数额自2013年1月1日起分段计算利息损失的意见,因被告已支付的租金系不定期陆续支付(未明确租金支付的年度),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后,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且原告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每年度拖欠租金的数额及延迟支付的起止时间,故对原告该诉请意见,本院难以支持;依据双方合同中对租金支付的约定,本院酌情确认自2015年1月14日开始,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共同支付拖欠租金的意见,因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该约定,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的担保应属于一般保证。虽然二被告曾共同出具了支付房租的承诺函,但从承诺函的内容来看,仅涉及租金支付的计划,并未对原《委托经营合同》中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方式作出明确变更或其作出放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原告仅凭承诺函既而推断出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见,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卜爱民,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付原告卜爱民的房屋租金159170.35元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卜爱民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履行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卜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原告卜爱民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