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葛德勤与周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德勤,周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葛德勤,务工。被执行人:周铜,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德勤与被执行人周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葛德勤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葛德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铜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