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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文敏与陈茂春、黄西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敏,陈茂春,黄西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杨文敏,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惠贞,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春,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西汝,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敏与被告陈茂春、黄西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敏撤回对被告陈茂春、黄西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杨文敏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