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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田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