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田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