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开树与贾海、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制种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开树,贾海,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孙开树,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海,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8264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332元,合计29096元。被执行人贾海、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维斌在银行的存款29096元予以冻结、提取。二、对被执行人贾海在其所有的甘G-668**号吉利牌小汽车的价值内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