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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荣地与刘建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地,刘建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李荣地,男,1955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升,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地诉被告刘建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荣地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