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荣地与刘建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地,刘建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李荣地,男,1955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升,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地诉被告刘建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荣地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