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恢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昌勇与被申请人黄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勇,黄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恢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宋昌勇。被执行人黄传惠。申请执行人宋昌勇与被执行人黄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0日作出的(1998)玉区法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传惠已全部归还借款给申请执行人宋昌勇。申请执行人宋昌勇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玉区法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