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莫日成与黄少伟、姚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成,黄少伟,姚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莫日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冯彩,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姚秋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原告莫日成诉被告黄少伟、姚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将《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知原告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莫日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