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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莫日成与黄少伟、姚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成,黄少伟,姚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莫日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冯彩,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姚秋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原告莫日成诉被告黄少伟、姚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将《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知原告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莫日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