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运亭与翁建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运亭,翁建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夏运亭,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三团退休职工。被告翁建江,男,身份证号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运亭与被告翁建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运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运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运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运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