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垦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运亭与翁建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运亭,翁建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夏运亭,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三团退休职工。被告翁建江,男,身份证号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运亭与被告翁建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运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运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运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运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雨 微信公众号“”